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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名录问答
1、小微企业名录是什么?

答:201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有关规定,由原工商总局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81号)、《关于修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通知》(市监注〔2018〕84号)等,明确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与《办法》《金融业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原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明确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仍需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按照具体政策要求自行判定。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文件已在小微企业名录官方网站全文公示。

2、我想在网上查询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相关文件,应该去哪里找?

答: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小微企业名录”板块查询,或直接搜索网址:(http://xwqy.gsxt.gov.cn/)进入。

3、我觉得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怎么申请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需要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

答:一个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而是由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由系统自动划分,没有人为判定环节。因此,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只需按时进行如实年报即可。

4、什么是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如何进入小微企业库?

答:新设立企业是指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成立,到下一年度的1月1日-6月30日再参加年报的企业。对新设立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判定。

5、什么是存续企业,存续企业如何进入小微企业库?

答:存续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或更早成立,在当年的1月1日-6月30日应参加年报的企业。对应年报的存续企业需根据年报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结合其所属行业来进行判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考虑到企业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依法随时修改年报信息,小微企业库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在每年年报结束后的7月重新比对、集中更新,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待其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根据其年报情况及时比对更新数据。

6、我看表格内有“其他未列明行业”,是不是兜底项?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不是兜底项。

7、经登记注册窗口查询,我公司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那到底是批发业还是零售业呢?

答:如企业的行业门类显示为“批发和零售业”,则需通过登记注册部门查询行业代码一栏判断具体属于批发业还是零售业,行业代码显示“51XX”为批发业,“52XX”为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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