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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部门发文:小微企业最高可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来源:泰山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资金扶持力度,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办法提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办法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相关企业给予贴息。

办法中规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将不予贴息。


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规范管理、绩效评价、“一次办好”的工作原则,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资格审查及统计报告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需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共同确定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银行。

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基金,负责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业务,并配合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和代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


第四条  个人借款人范围。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及残疾人,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身份证居住地为本市乡镇及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地,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本辖区内的创业人员;网络商户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居住地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并在当地创业的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当地为吸纳就业、带动致富而创办企业的创业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是指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鲁创业的人员。

第五条  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第三章  贷款使用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七条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借款人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上限,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确定。符合中央规定的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按季度向同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报告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同时,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拨付。

贷款回收由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对逾期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造成代偿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的分摊比例,予以清偿。同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工作开展计划,为财政部门预算提供测算依据。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年度绩效评价机制、贴息资金筹集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明确担保基金代偿率的最高上限。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各级各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实时填报基础数据,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各级自行提高贷款额度并给予贴息的贷款。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印发时间执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与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1.借款人基本条件          

         2.贷款基本流程


附件1: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2.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无法查询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企业借款人

(一)小微企业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

4.企业财务报表。


附件2贷款基本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借款人可通过网络(手机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或经办系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通过后,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材料,也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借款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2.对提出担保和贷款申请的借款人,原则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调查、审核工作。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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