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解读“27条措施”税费政策
税费减免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3月15日,我市出台《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即“27条措施”。在昨天举行的“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06场新闻发布会”上,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朱春礼对其中涉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三条税费政策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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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在享受政策时,纳税人需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需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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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享受该政策的大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按季申报的,在4月份申报缴纳一季度税款时,可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税收负担将降低60%以上。需要在近期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随时由税务机关办理,及时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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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税务局下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落实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业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申请临时减免,明确了减免税的具体标准、办税流程等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疫情结束当月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3)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4)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