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保持产业链总体稳定”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第一条 加强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落实国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周密有序推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政府要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内部封闭管理防疫措施,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全管理到位等疫情防控措施达标后有序稳妥复工复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组织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输出有组织、健康有监测、到达有交接、承运有防护、全程有追溯的要求,通过“点对点”包车、“一站式”直达或联程运输等方式,有序组织企业人员陆续返岗。
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就业服务,制定网上招聘专区,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对保障疫情防护、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安排专人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协助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企业用工急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水、用气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原材料供应以及所需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国有大型企业应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
做好公路交通通行保障工作,保障路网通畅。将运送应急保障物资、基本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的车辆纳入“绿色通道”范畴,保障优先通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第四条 加强财政和信贷保险融资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或不能及时还贷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采取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计息方式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贷款,落实好中央财政给予50%贴息支持工作,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到1.6%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鼓励保险机构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丰富针对疫情保险产品供给。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对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按摩机构及个体创办的残疾人扶持性就业机构给予生活困难补贴。对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按摩机构及个体创办的残疾人扶持性就业机构,按照每个机构不低于8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从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列支。(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通过适当下调担保费率、拓宽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优化中小微融资担保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
对确认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偿还,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线上金融服务。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用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新疆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
第七条 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和减免房屋租金。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自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在此基础上,对支付租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经双方协议后,延期收取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减免房屋租金实行先减免、后备案,疫情结束后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倡导物业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中石油、中石化、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免征和返还社保缴费。从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南疆四地州按6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各地可依据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减征医疗保险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从2020年2月起,原则上医保统筹基金累积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长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限,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受滞纳金。
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条依法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允许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留底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小企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财税规定条件的,依法允许企业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符合财税规定条件的,依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落实增值税改革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落地落实。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从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从2020年2月起,免收自治区确定的四家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交通运输环节进出场费。(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中小微企业政策服务
第十一条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应简化规范申报流程,加快审批拨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自治区财政厅、各涉企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用地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容缺办理。
企业持有的有关证书,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延续、保留手续的,证书核发部门应对有效期限给予适当延长。
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到线上办理急需的政务服务事项,采取预约方式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简化政府采购流程。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实行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在提高付款力度、减少付款次数和期限、降低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融资担保力度,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紧张。对在防疫期间生产的重点医疗防疫物资,由各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优先清理拖欠账款。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确保2020年底前对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的前提下,近期优先清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账款。
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在2020年度内不允许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新的拖欠。(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司法服务保障。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由于订单或合同不能按约完成或履行发生经济纠纷的,各级法院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
导致中小微企业出现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失信行为的,有关监管部门不应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各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该类破产清算申请。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时间。(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加强复工复产帮扶。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中的实际困难。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相关部门在科学精准防控前提下,切实加大精准帮扶力度,推动企业尽早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尽早复工开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响应两个月后止。